壹、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體育委員會組織要點
104年06月30日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10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29192B號令,修正「各級學校體育實施
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以下簡稱本會),工作任務為審議本校體育課程實施計畫
大綱、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各項體育章程規則、規劃本校體育場地及
設備、審議承辦或參加校內外體育活動或比賽之計畫、審議本校發展重點
項目、運動代表隊設置辦法及其他有關體育之發展與規劃之項目。
三、本會設置委員25人,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總務主
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秘書、體育組長、衛
生組長及生輔組長等13人、(二)體育老師:6人、(三)、(四)級導師:3人、(五)教師會代表:1人、(六) 家長代表:1人 、(六) 文青會學生代表:1人。
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之一切事宜。設執行秘書一
人,由體育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授命,處理日常會務。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因議程之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組織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