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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章則及計畫 / 章則 / 肆、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運動場館使用須知

肆、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運動場館使用須知

一、依據:臺參字第0930128542A號「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第五條。

二、學生及社團於體育正課外使用運動場地,均依本規定辦理。

三、運動場地使用對象優先順序為:體育課→代表隊→師生休閒活動→其他。

四、室外運動場地開放時間:以學生作息時間為主,週一至週四開放時間為:17:00-18:30、週五下午16:00至17:00。((例假日不開放、段考前一週及段考期間暫不開放)

五、室內運動場館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四開放時間為17:00-18:00、週五下午16:00至17:00 (例假日不開放、段考前一週及段考期間暫不開放)

六、運動場地為本校師生上課使用,場地及設備須善加愛護,不得故意破壞及擅自移動。

七、借用場地、器材應於使用前兩天由負責人或指導老師填寫場地借用申請單,完成申請手續並核定後方可使用。

八、遇天雨地溼,各場地停止使用,以維護安全。

九、各單位借用運動場地,以限該單位人員活動,不得轉借其他單位,並遵守場地秩序,不得妨礙他人。

十、使用場地如有搬動或變更場地器材設備時,須經體育組同意。使用時須維護整潔並負責恢復原狀,如有損壞公物須負賠償責任。

十一、鉛球、標槍等危險性項目除有教師、教練在場指導外,不得使用以策安全。

十二、各班自習課或自行組隊比賽,須用場地時應先向體育組登記,核准後方得使用。

十三、校外團體借用場地時,須向總務處依本校場地租借辦法提出申請並知會體育組。

十四、學校運動設施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十五、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室外運動場區使用須知:

一、為保障使用者運動權益及維護場地使用安全,禁止下列事項:

()、運動場區禁止吸煙、飲用含酒精類之飲品、嚼食檳榔。

()、禁止隨地吐痰、丟棄垃圾、汙損場地、防礙他人活動等有礙公序良俗之行為。

()、禁止用火、炊煮、賭博等具破壞性、危險性或違法性之行為。

()、禁止攜帶違禁物品等入場。

()、未經核准,禁止使用或移動場內相關設備(含電源插座)。

()、未經核准,禁止從事商業行為或置放廣告物(由有關機關核備者應檢附文件)。

()、租(借)用場地,禁止於地坪、牆面等處釘打釘子、地錨、銳器等破壞平整性或結構之物件。

二、各運動區,嚴禁打棒壘球;在禁止打棒壘球之各運動區違規者,經管理員或學校老師發現,即令停止活動並令其離場,否則發生安全上或傷害他人情事,應負全責(體育教學及經本校核可之場地除外,惟安全秩序自行負責)。

三、除體育教學或經特准外,非經允許不得於運動場練習標槍、鐵餅、鉛球、鏈球等其他具有危險性活動(教師之訓練及經本校核可之比賽場地除外)。

四、在運動場區內散步、打拳等休閒活動時,務須注意週邊之安全及環境之整潔。

五、使用者須嚴守各專用場地之使用項目,並於使用前應檢視器材設備之安全性,確定無虞後,方得使用。

六、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為維護運動安全,場地不開放使用,強行使用者,安全自負。

七、為顧及安全,本場地嚴禁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違者報警取締,如造成意外傷害,借用單位應負刑責並賠償之。

八、借用本場對於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周密計畫維護,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連繫,違者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應負全責。

九、使用運動場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組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停止使用。

十、本場地除經管理單位同意並指定之範圍外,一律不得張貼及懸掛任何宣傳物品,禁止使用鐵絲或具殘膠之物質,於地板、牆面或油漆表面等處黏貼或懸掛,事後應即自行拆除。

十一、各項交通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運動場區。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體育館使用須知:

一、進入館內運動或活動,請穿運動鞋,勿穿皮鞋或高跟鞋,以免損壞地板。

二、未經許可請勿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桌、椅、球柱等),應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三、借用相關器材及其他物品需事先按規定借用。

四、除經管理單位同意並指定之範圍外,一律不得張貼及懸掛宣傳性器物,門窗、牆壁均不得用釘針、漿糊、膠水等張貼。

五、體育館內禁止飲食,請勿攜帶任何食物、飲料進入體育館內(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本場地嚴禁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

七、本場地嚴禁煙火。

八、借用單位使用本館舉辦活動需遵照本校有關規定及本條規定辦理。

九、演講會、舞會、演唱會之音量以館內聽到為原則,不得影響鄰近宿舍之安寧。

十、本館外借辦法另訂。

十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參、游泳池使用須知

一、本場所屬游泳池依規定配置合格救生員,執行安全業務。請使用者配合救生員之指導與管理,如不聽從將請其離開游泳池,以維護其他泳客之安全。

二、為加強幼童游泳安全,未滿90公分之兒童須在家長陪同下方可進入本場所屬游泳池游泳,請家長配合管理以維護幼兒安全。

三、凡皮膚病、砂眼、心臟病、癲癇症、肺結核、高血壓、循環或呼吸系統疾病、或其他傳染病者均不准入池游泳,否則發生任何事故概不負責。

    本池四周走道、淋浴間、更衣室設備應小心使用,若有損壞須照市價賠償。使用快、慢速水道請勿在轉身牆停留,造成轉身擁擠。

五、不得使用玻璃製造之潛水鏡及攜帶危險物品入池。

六、入池前請先淋浴全身,清潔腳部,未穿游泳衣褲未戴游泳帽者不准入池。

七、使用者嚴禁在泳池四周及池內嬉戲、追逐等危險活動,若因此發生意外由當事者自行負責。本池為教學池禁止跳水。

八、為維護公共衛生,請勿隨地丟棄果皮紙屑和隨地吐痰。

九、場內禁止張貼非公務海報、標語或圖片等宣傳品,經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肆、健身房管理要點

一、為維護本校健身房之整潔與安全,以提高場地使用率及提昇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均得依據本要點之規定,使用健身房之健身器材及設備。

三、使用規定:

 (一)進入健身房請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不得赤膊及赤腳。

       請結伴從事運動,避免單獨使用器械式重量訓練。

  (二)健身房內嚴禁進食、喧嘩、嬉鬧或吸菸,並請維護環境

        整潔。

  (三)活動前應進行充份的熱身運動,請勿在空、飽腹之情形

        下活動。

  (四)使用健身器材前,先檢查器材、閱讀說明,依照器材設

        計方式從事訓練。

  (五)嚴禁故意損壞健身房內之各項設備,違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使用器材時如發現器材鬆動或故障,應立即報告體育教

        師或管理人員,請專人維修。

  (七)健身器材設備用畢,請歸還原位並將電源關閉。

  (八)離開健身房前請將電燈、電扇關妥。

  (九)違反上述各項規定者,依情節輕重送學務處議處之。

四、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伍、風雨球場使用須知

一、依據:府授法規字第1090190621號令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二、場地優先提供體育相關課程使用,其餘時段需求請事先至體育組申請。

三、場地開放對象與時間:

  ()場地使用優先順序為:

   1.體育課程  2.運動代表隊  3.教職員工生教學活動  4.其他

  ()遇有申請使用或舉辦活動時,將暫停開放。

四、風雨球場使用相關規定:

()機車及腳踏車等車輛進入

()嚴禁穿著高跟鞋、釘鞋、直排輪、滑板、溜冰鞋等及堅硬尖銳物品進入。

()嚴禁危險或奔跑追逐等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球場之各項設施應愛惜使用,嚴禁破壞球柱、球框、籃板、籃網、防護墊;嚴禁灌籃、攀爬籃球框柱等不當行為,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嚴禁飲食(不含礦泉水)、嚼食口香糖、檳榔、抽菸、喝酒、打赤膊、喧嘩及攜帶寵物進場。

()使用者應維護球場清潔,禁止亂丟垃圾,使用球場產生之垃圾應自行帶離球場。

()遇天雨地溼,場地停止使用,以維護安全。

()各單位借用運動場地,以限該單位人員活動,不得轉借其他單位,並遵守場地秩序,不得妨礙他人。

()用場地如有搬動或變更場地器材設備時,須經體育組同意。使用時須維護整潔並負責恢復原狀,如有損壞公物須負賠償責任。

五、如有違反本須知者,本校得隨時停止使用並停止開放場地。若有不服勸導者,必要時依校規處理。

 

六、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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