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運動場館使用須知
一、依據:臺參字第0930128542A號「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第五條。
二、學生及社團於體育正課外使用運動場地,均依本規定辦理。
三、運動場地使用對象優先順序為:體育課→代表隊→師生休閒活動→其他。
四、室外運動場地開放時間:以學生作息時間為主,週一至週四開放時間為:17:00-18:30、週五下午16:00至17:00。(例假日不開放、段考前一週及段考期間暫不開放)。
五、室內運動場館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四開放時間為17:00-18:00、週五下午16:00至17:00 (例假日不開放、段考前一週及段考期間暫不開放)。
七、借用場地、器材應於使用前兩天由負責人或指導老師填寫場地借用申請單,完成申請手續並核定後方可使用。
八、遇天雨地溼,各場地停止使用,以維護安全。
九、各單位借用運動場地,以限該單位人員活動,不得轉借其他單位,並遵守場地秩序,不得妨礙他人。
十、使用場地如有搬動或變更場地器材設備時,須經體育組同意。使用時須維護整潔並負責恢復原狀,如有損壞公物須負賠償責任。
十一、健身房屬於危險性項目除有教師、教練在場指導外,均不得使用以策安全。
十二、各班自習課或自行組隊比賽,須用場地時應先向體育組登記,核准後方得使用。
十三、校外團體借用場地時,須向總務處依本校場地租借辦法提出申請並知會體育組。
十四、學校運動設施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 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十五、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壹、室外運動場區使用須知:
一、為保障使用者運動權益及維護場地使用安全,禁止下列事項:
(一)、運動場區禁止吸煙、飲用含酒精類之飲品、嚼食檳榔。
(二)、禁止隨地吐痰、丟棄垃圾、汙損場地、防礙他人活動等有礙公序良俗之行為。
(三)、禁止用火、炊煮、賭博等具破壞性、危險性或違法性之行為。
(四)、禁止攜帶違禁物品等入場。
(五)、未經核准,禁止使用或移動場內相關設備(含電源插座)。
(六)、未經核准,禁止從事商業行為或置放廣告物(由有關機關核備者應檢附文件)。
(七)、租(借)用場地,禁止於地坪、牆面等處釘打釘子、地錨、銳器等破壞平整性或結構之物件。
二、各運動區,嚴禁打棒壘球;在禁止打棒壘球之各運動區違規者,經管理員或學校老師發現,即令停止活動並令其離場,否則發生安全上或傷害他人 情事,應負全責(體育教學及經本校核可之場地除外,惟安全秩序自行負責)。
三、除體育教學或經特准外,非經允許不得於運動場練習標槍、鐵餅、鉛球、鏈球等其他具有危險性活動(教師之訓練及經本校核可之比賽場地除 外)。
四、在運動場區內散步、打拳等休閒活動時,務須注意週邊之安全及環境之整潔。
五、使用者須嚴守各專用場地之使用項目,並於使用前應檢視器材設備之安全性,確定無虞後,方得使用。
六、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為維護運動安全,場地不開放使用,強行使用者,安全自負。
七、為顧及安全,本場地嚴禁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違者報警取締,如造成意外傷害,借用單位應負刑責並賠償之。
八、借用本場對於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周密計畫維護,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連繫,違者若發生意外事 故,借用單位應負全責。
九、使用運動場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組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停止使用。
十、本場地除經管理單位同意並指定之範圍外,一律不得張貼及懸掛任何宣傳物品,禁止使用鐵絲或具殘膠之物質,於地板、牆面或油漆表面等處黏貼 或懸掛,事後應即自行拆除。
十一、各項交通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運動場區。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貳、體育館使用須知:
一、進入館內運動或活動,請穿運動鞋,勿穿皮鞋或高跟鞋,以免損壞地板。
二、未經許可請勿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桌、椅、球柱等),應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三、借用相關器材及其他物品需事先按規定借用。
四、除經管理單位同意並指定之範圍外,一律不得張貼及懸掛宣傳性器物,門窗、牆壁均不得用釘針、漿糊、膠水等張貼。
五、體育館內禁止飲食,請勿攜帶任何食物、飲料進入體育館內(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本場地嚴禁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
七、本場地嚴禁煙火。
八、借用單位使用本館舉辦活動需遵照本校有關規定及本條規定辦理。
九、演講會、舞會、演唱會之音量以館內聽到為原則,不得影響鄰近宿舍之安寧。
十、本館外借辦法另訂。
十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參、游泳池使用須知:
一、本場所屬游泳池依規定配置合格救生員,執行安全業務。請使用者配合救生員之指導與管理,如不聽從將請其離開游泳池,以維護其他泳客全。
二、為加強幼童游泳安全,未滿90公分之兒童須在家長陪同下方可進入本場所屬游泳池游泳,請家長配合管理以維護幼兒安全。
三、凡皮膚病、砂眼、心臟病、癲癇症、肺結核、高血壓、循環或呼吸系統疾病、或其他傳染病者均不准入池游泳,否則發生任何事故概不負責。
四、 本池四周走道、淋浴間、更衣室設備應小心使用,若有損壞須照市價賠償。使用快、慢速水道請勿在轉身牆停留,造成轉身擁擠。
五、不得使用玻璃製造之潛水鏡及攜帶危險物品入池。
六、入池前請先淋浴全身,清潔腳部,未穿游泳衣褲未戴游泳帽者不准入池。
七、使用者嚴禁在泳池四周及池內嬉戲、追逐等危險活動,若因此發生意外由當事者自行負責。本池為教學池,禁止跳水。
八、為維護公共衛生,請勿隨地丟棄果皮紙屑和隨地吐痰。
九、場內禁止張貼非公務海報、標語或圖片等宣傳品,經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肆、健身房管理要點
一、健身房使用規範
為維護學校及社區居民使用的品質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請遵守下列各項規範,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詢問體育組或體育教師。
1.每日開放時間為課後17:00-18:00週五、週五下午16時05分至17:30分(例假日不開放、如遇考試期間暫不開放)。以學校學生上課為優先使用,校隊使用需教練全程陪同,本校教職員工與社區居民使用時應事先預約登記申請。
2.使用前請至體育組辦理登記,領取健身房鑰匙;離去前請歸還鑰匙並簽退。
3.為身體發展考量,本健身房禁止未滿12歲以下之青少年使用。
4.基於安全考量,請務必穿著舒適運動服裝及乾淨運動鞋入內,禁止穿著休閒褲、牛仔褲、西裝褲、襯衫、涼鞋、拖鞋…等,否則體育組或體育教師有權利禁止您的使用。
5.健康狀況不佳者、心臟病、高血壓、氣喘病、傳染性疾病等,禁止使用本區設施。
6.在使用健身器材前後,一定要做暖身運動和緩和運動,避免運動傷害,飯後或飽食一小時內及飲酒後請勿使用健身房,運動中若有不適應立刻停止活動,同時告知體育教師並聽從指導及協助。
7.基於運動禮儀與衛生,請自備毛巾和水平,運動後應將所使用過的健身器材歸回原位,並將遺留在器材上的汗漬擦拭乾淨。
8.對於不熟悉或不會操作的健身器材或運動設施,務必依照器材使用說明或尋求體育教 師的協助,若因個人操作不當而造成傷害其責任自負、體育組恕不負任何責任,造成器材損壞須按價賠償。
9.各項器材一律不可攜出室外使用,請輕放啞鈴、槓片等重物,勿重擊地面維護安全,以免造成您的運動傷害或器材損壞。
10.健身房內禁止攜帶任何食物使用,健身區域內禁菸及禁喝飲料。基於環保理念建議您自備水壺使用,並將水壺放置健身房外面置物櫃。
11.健身房外提供置物櫃,個人財物應自行妥善保管,體育組恕不負任何責任。
12.開放期間請愛惜各項公物,不得任意破壞,如有毀損須按價賠償。
13.健身器材設備用畢,需做消毒使用過之器材、並歸還原位,且將所有電源關閉後始能離開。
14.若未能遵守以上規則,健身房相關人員有權利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本設施。
15.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及社區人員均得依據本要點之規定,使用健身房之身器材及設備。
★ 備註:違反上述各項規定者,依情節輕重送學務處議處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伍、風雨球場使用須知 一、依據:府授法規字第1090190621號令「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二、場地優先提供體育相關課程使用,其餘時段需求請事先至體育組申請。 三、場地開放對象與時間: (一)場地使用優先順序為: 1.體育課程 2.運動代表隊 3.教職員工生教學活動 4.其他 (二)遇有申請使用或舉辦活動時,將暫停開放。 四、風雨球場使用相關規定: (一)機車及腳踏車等車輛進入。 (二)嚴禁穿著高跟鞋、釘鞋、直排輪、滑板、溜冰鞋等及堅硬尖銳物品進入。 (三)嚴禁危險或奔跑追逐等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四)球場之各項設施應愛惜使用,嚴禁破壞球柱、球框、籃板、籃網、防護墊;嚴禁灌籃、攀爬籃球框柱等不當行為,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嚴禁飲食(不含礦泉水)、嚼食口香糖、檳榔、抽菸、喝酒、打赤膊、喧嘩及攜帶寵物進場。 (六)使用者應維護球場清潔,禁止亂丟垃圾,使用球場產生之垃圾應自行帶離球場。 (七)遇天雨地溼,場地停止使用,以維護安全。 (八)各單位借用運動場地,以限該單位人員活動,不得轉借其他單位,並遵守場地秩序,不得妨礙他人。 (九)用場地如有搬動或變更場地器材設備時,須經體育組同意。使用時須維護整潔並負責恢復原狀,如有損壞公物須負賠償責任。 五、如有違反本須知者,本校得隨時停止使用並停止開放場地。若有不服勸導者,必要時依校規處理。 六、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陸、攀岩場使用管理要點 一、臺中市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攀岩場地,並維護使用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單位 (一)上班時段為學務處(體育組)。 (二)非上班時段為總務處(庶務組)。 三、開放時間 (一)未經申請借用許可,不得使用。 (二)平日教學使用,應由任課教師向學務處體育組提出申請。 (三)其他開放使用時間,應依本校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使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借用及收費。 四、攀岩場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安全注意事項: (一)本場地設施為攀岩教學與訓練之用,具有相當危險性,為維護安全,使用本場地前應先申請借用,並詳讀本要點及確實遵守。 (二)使用攀岩場辦理教學之教師,須先通過攀岩場使用安全研習或持有專業證照者。 (三)攀爬前,須確實檢查岩壁是否鬆動及所有裝備、器材之安全性與其功能,各項個人裝備及耗材由借用人自備。如有發現岩塊鬆動或損壞,請立即通知管理單位。 (四)使用人應評估自身攀登能力並在能力範圍內進行攀登。 (五)每一條上攀路線,只准許一人攀登,以免上方攀登者不慎墜落,傷及下方人員;岩場下方除必要確保人員及指導員外,非攀登人員請勿靠近。攀登時如攀登方向有向旁徧移時,請注意勿去干擾到隔壁路線的攀登者。 (六)攀登完畢時,禁止直接從上方跳下,請緩慢下降。 (七)使用人若違反安全攀登規則或有管理人員認定之危險攀登行為,任課教師(或帶隊人員)應立即制止,並禁止其使用。 (八)凡違反上述規則者,可能造成使用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相應之傷亡或損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擔,學校並視情節輕重報請議處及究責。 五、攀岩場屬本校財產,禁止塗污、破壞及竊取相關設施設備,違反者應負賠償責任,且依相關規定究責。 六、使用人違反本要點規定,管理單位得有權利禁止其使用攀岩場。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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