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運動器材使用須知
壹、 目的:
為維護運動器材之最佳品質並維持上課秩序、提供完善運動器材予全校師生、職員使用,特定本辦法。
貳、 辦法:
一、 使用順序:運動器材以支援體育教學為主,體育組排定之競賽活動及運動代表隊、社團活動得優先使用,其餘借用次序為教職員、學生個別 借用及其它。
二、 借用處:體育組辦公室。
三、 借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00點至下午6:00點、週五下午16時05分至17:30分(例假日不開放、如遇考試期間暫不開放)。
四、 借用手續:
(一)上體育課班級與社團活動:康樂股長在授課教師指示後,填妥「體育器材借用單」(包含借用日期、班別、借用器材名稱、借用器材數 量、借用人、歸還日期、歸還人、上課教師各欄)後持單與(個人)借用人之學生證至體育器材室領取所需器材。領取與歸還器材時應與管 理人員共同清點器材,確認器材之情況與數量。
(二)運動代表隊:運動代表隊所需訓練器材,由體育運動組提供訓練專用器材,由各代表隊自行保管,各代表隊於訓練時倘若需要額外器材, 由教練知會體育組組長,獲得同意後,派學生領用,並按時如數歸還。
(三)教職員:教職員可於上班時間內至體育運動組填妥「體育器材借用單」後借用所需器材,並按時如數歸還。
(四)學生個別借用:學生如需個別借用運動器材,可於上述時段至體育運動組填妥「體育器材借用單」後持單與學生證至器材室領取所需器 材,並按時如數歸還。
(五)校外單位:校外單位如需本校體育運動器材之支援,應行文總務處,經校長同意後,在不影響校內教學及訓練的情形下,填寫借用單據始得 借用。
五、借用器材遺失之償還:如借用器材遺失,借用人或借用單位可以自行購買同一廠
牌、同一款式之器材歸還,或洽詢本組查明該器材價格,以現金賠償。
六、借用資格之喪失:借用之器材逾期歸還,在經本組二次催討之後,仍未歸還或賠償,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於該學期喪失借用運動器材之資格。
七、借用人或借用單位在領用器材前應檢查及清點器材,如有缺損應立即反應,歸還時若有缺損應依上述賠償辦法賠償。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九、 本辦法經體育組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體育組老師名冊如下:
羅孟影 老師 (兼體育組長) | 黃映雪 老師 (兼任教師) | 沈素貞 老師 (專任教師) | 林子衡 老師 (兼導師) |
鄭旭煒 老師 (兼導師) | 曾世宏 老師 (專任教師) | 廖書劍 老師 (兼藝能科科召) | 趙培愷 老師 (代理教師) |
◎上課前先詢問老師上課地點,確實清點好數量後,於器材借用登記簿上填寫相關資料,將器材借好就定位(羽球及桌球放置於各老師上)。
◎告知班上同學器材位置,並於下課前將器材回收,告知老師數量是否短缺。
◎如果需增借其它器材,請統一由康樂股長或任課老師至器材室借用。
◎除借用器材同學外,其他同學請勿進入器材室。
◎如果非體育課時間,任課老師同意至球場活動,器材請以自備為主,並在不干擾上體育課同學為原則下進行活動,若需借用體育課器材,提醒任課老師需提前告知體育組,並於該時間親至器材室借用(以該班體育老師器材為主)。
◎體育館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00點至下午6:00點、週五下午16時00分至17:00分,請同學勿於該時段後在游泳池、桌球室及羽球場逗留。
◎如果運動設施或器材損壞,請協助告知任課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