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體育器材借用實施要點
104年6月3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29192B號 令「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17條辦理。
二、目的:為充分發揮體育器材之有效運用及竭盡妥善保管責任特定本實施要點。
三、體育課、綜合活動、運動賽會、代表隊訓練等借用器材,均依據本要點實施。
四、借用器材須先辦理登記手續,手續規定如下:
(一)、體育課:上課前由康樂股長詢問任課教師器材種類、數量後,填寫器材借用登記簿,再行領取,課後清點無誤於5分鐘內歸還。
(二)、綜合活動:上課前由各社長及指導老師填寫器材借用登記簿,下課前清點無誤後交還。
(三)、舉辦各項賽會或代表隊訓練:由各負責人領取及歸還。
(四)、器材歸還時,應檢查有無損壞及短缺,確實歸位整齊後,再於登記簿備註欄打勾。
(五)、課後時間:學生借用器材需以學生證登記簽名借取,並依規定時間內歸還器材。
五、注意事項:
(一)、以教學優先的考量下,除體育課、校隊練習、校內比賽及教職員活動可借用器材外,其他如綜合活動、課外活動、社團練習及比賽等需視本校場地及器材使用狀況而定。
(二)、非規定借用時間遇必要借用時,須經任課教師准許,並在不影響體育課上課場地之情況下使用,具危險性之器材,非有指導老師負責管理外,恕不出借。
(三)、借用器材應多加維護,如係自然損壞時,應立即交還由任課教師及體育組長檢查鑑定後更換,如有遺失或故意破壞者,照價賠償,如屬個人借用者由個人賠償,如屬上課借用者由借用班級共同負責賠償。
(四)、賠償器材時,以按原物(同廠牌、同型號)賠償為原則。
(五)、借用器材使用完畢,借用人應於規定時間內交還,不得延遲,其未送還者,則以遺失論。
(六)、天雨地濕、放假日、考試期間,非上課期間均停止借用。
(七)、體育組於必要時,得將已借出器材立即追還。
六、器材室管理員職責:
(一)、保管及登記各項運動器材之出納。
(二)、巡查各球類是否需要更替、各場地是否破損,即時維護更換。
(三)、巡查學生借物登記簿冊。
(四)、各體育器材之修復及補足事宜。
(五)、遇有場地、器材,遺失或損壞時,協助處理並報請總務處維修。
(六)、每學期期末,管理員應將體育設備器材加以清理與核對,並將使用消耗情形報請體育組,廢品予以報銷。
七、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