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
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
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請本校所有員工、派遣勞工詳閱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
擾之書面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且將此聲明公布於本校網
站,以提供本校所有員工、派遣勞工一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
承諾,本校特以書面加以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校之管理階層主管、員工同
仁(包括求職者)及派遣勞工等,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
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是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規定者,包括:
(1)雇主(或高階主管)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
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2)任何人在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對她(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
她(或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她(或他)工作表現。
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與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言語或動
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
觸等。
派遣勞工遭受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時,依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
處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所有員工、派遣勞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
(或你)感覺到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
知本校人事室,以便依據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辦法」及相關規定,
做出合適之處理。本校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
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校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
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
本校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僱。
為加強所有員工、派遣勞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本校將定期舉辦相關之
講習及訓練課程,員工、派遣勞工對此類課程均有參加之義務,無故拒不參加者
,將依曠職方式受理。
本校鼓勵所有員工同仁、派遣勞工均能利用所設置之內部申訴處理機制處理此類
糾紛,但如員工需要額外協助,或希望循其他管道加以解決,本校亦將盡力提供。
為確定本校所有員工、派遣勞工均已詳閱此份書面聲明,並瞭解其內容,請在下
列簽名欄親自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