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5年3月1日訂定
中華民國90年2月1日修訂
中華民國90年8月31日修訂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修訂
中華民國92年6月2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6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校務發展,獎勵師生,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為宗旨,辨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二、補助充實各項教學設備。
三、設置優秀及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四、辦理教職員工及學生急難救助事宜。
五、辦理優良教職員工之獎勵。
六、補助出版教學輔助教材、研究專刊、著作。
七、校友之聯繫與服務事宜。
八、接受捐贈人委託辦理之文教暨公益事項。
九、其他與提昇校譽活動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現金),由本校教職員工生、校友、家長、熱心教育人士及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捐贈。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五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西屯區寧夏路240號(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第二章 董事會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組成,並為單數。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贈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辨理交接。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勵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七、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條 本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現任董事互選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推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送達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三條 本董事會得置執行長、執行祕書各一人,幹事若干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長、執行祕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十四條 本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會以每年
一、訂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上傳備查。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上傳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行之。
第十九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