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事項※
一、生活津貼(除子女教育補助為每學期註冊後儘速提出申請,餘均請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結婚補助:2個月薪俸額;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
(二)、生育補助:2個月薪俸額(以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為基準);本人生產、配偶分娩或早產(「本人」生產者,則應申請公保給付,僅於依公保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而未能申請公保給付時,方能申請)。配偶生產且為各種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並符合該有關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各該保險之規定請領其生育給付;其請領金額較本項補助為低者,始得檢證請領二者間之差額。夫妻僅得一人申請。生育雙(多)胞胎者,各胎均比照類推核給。(因早產申請者,須指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三)、喪葬補助:父母、配偶死亡者,5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者,3個月薪俸額;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核給5個月薪俸額。
(四)、子女教育補助:補助額度如下表。已享有公費、全(減)免學雜費(含12年國教減免學費)、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者,及就讀未具學籍、選讀生、無特定修業年限學校者,不得申請;但領取優秀、清寒、民間獎學金及者不在此限。又未具不得申請情形,惟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其他相關請領規定及限制,請參閱申請表。
大學暨獨立學院 |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 五專前三年 | ||||||||||
公立 | 私立 | 夜間部 | 公立 | 私立 | 夜間部 | 公立 | 私立 | |||||
13600 | 35800齡 | 14300 | 10000 | 28000 | 14300 | 7700 | 20800 | |||||
高中 | 高 職 | 國中 | 國小 | |||||||||
公立 | 私立 | 公立 | 私立 | 實用技能班 | ||||||||
3800 | 13500 | 3200 | 18900 | 1500 | 500 | 500 | ||||||
二、公教人員保險
(一)、生育給付:繳付公保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者,按生育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平均數計算,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眷屬喪葬津貼:父母、配偶死亡者,3個月薪俸額;滿12歲至25歲子女死亡者,2個月薪俸額;未滿12歲子女死亡者,1個月薪俸額。員工本人及親屬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公保部作業程序為先申請者先受理)。
(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符合「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者,自留職停薪之日起,依前6個月平均保俸之60%,按月發給,最長六個月(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但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三、健康檢查補助:(依據行政院
(一)、法定編制之教職員:年滿40歲以上,每2年補助1次,最高補助3,500元。未滿3500元者,則按其實際支出數額補助之。
(二)、自行選擇合法設立且為全民健保特約之醫院或診所(不含醫事檢驗所)實際參加健檢,並給予公假1天(不包含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在內),並請找空檔時間,勿影響教學及行政運作。
(三)、未滿40歲公教人員、編制工友(含技工、駕駛)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聘僱人員,得自費參加健康檢查,並每2年1次核給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須檢證)。
四、全民健康保險
(一)、投保(轉入):本人至任職單位、眷屬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合於眷屬身分係指本身無職業之配偶、父母、子女(20歲以下)
(二)、退保(轉出):本人(眷屬)轉換投保單位,如離職、死亡、入伍、入監服刑、失蹤滿6個月、改變投保身分(如眷屬已有職業)等,本人退休其眷屬應隨同轉出。
(三)、健保費減免對象:年滿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領有極重度、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予全額補助;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補助二分之一;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補助四分之一。眷屬加保計費口數最高以3口計,超過之眷口數不計費。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一、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教育工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經專案核准者外。
二、教育工作人員之子女如具有學生身分(不含研究所、各級空中進修學校),且夫妻雙方發生「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一方死亡或雙方死亡」等事故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仍得以子女之學生身分,向就讀學校提出慰問金申請。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
(一)計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包括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合格編制內教師年資、已立案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及三個月以上未折抵實習之長期代理教師年資(必須當時已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並經敘薪有案),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連續未中斷者,均得併計(年資以「月」為單位認定是否銜接)。留職停薪、辭職進修或因請事病假超過規定致考列4條3款之年資,不予採計,但得扣除該等年資後視為連續。致如係服兵役留職停薪或因公傷假致考列4條3款之年資,則仍可併計。
(二)資深優良教師於每年教師節核發獎勵金如下:
*屆滿10年者:獎勵金 4,000元 | *屆滿20年者:獎勵金 6,000元 |
*屆滿30年者:獎勵金 8,000元 | *屆滿40年者:獎勵金 10,000元 |
※服務獎章獎勵金標準※
於退離時依曾任公職且服務成績優良之總年資,按下列標準頒給服務獎章,如係退休、死亡、資遣者,另發給獎勵金。年資不必連續,曾任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校(不含私校職員年資及代理教師年資)之年資均得併計。但如係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非因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處分而考列四條三款或丙等之年資,應予扣除不予採計。奬勵金如下:
*三等:任職滿10年,獎勵金 3,600元 | *二等:任職滿20年,獎勵金 7,200元 |
*一等:任職滿30年,獎勵金10,800元 | *特等:任職滿40年,獎勵金14,400元 |
※優惠存款※
一、依「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辦理,由存款金融機構按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計息,每月最高儲蓄額一萬元(工友為五千元),上限七十萬元(工友卅五萬元)。由學校總務處於每月發薪時扣繳轉存,採自願參加方式,隨時自由提領。
二、意者請洽總務處出納組辦理。
※輔購住宅貸款、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
一、輔購住宅貸款:一律按台灣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042%計算調整,最高以3.5%為限,惟政府目前已暫停辦理本項貸款。
二、104、105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46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840%)。。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止。
三、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作,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345%機動計息。
註:上述後二項貸款,係由中央住福會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遴選銀行承作,意者請自行洽承辦金融機構辦理。但政府對該貸款不貼補任何利息或補助;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契約及法令規定解決,政府亦不涉入處理。
※急難貸款※
一、申貸原因:包括「傷病住院貸款」(指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疾病醫護貸款」(指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者)、「喪葬貸款」(包括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重大災害貸款」(指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者)等四項,且必須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證申請。
二、申貸金額:除「喪葬貸款」最高為50萬元外,餘最高均為60萬元。
三、貸款償還:分6年(72期)平均償還本息(按月於薪給內扣繳)。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厘計算機動調整。
四、其他事項:償還期間,如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但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調職者,由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扣繳;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時一次繳清餘款
※成績考核獎金※
一、學年度內任職達12個月者(以月為單位),參加學年成績考核;連續任職滿6個月以上但未達12個月者,參加另予考核;任職未滿6個月者,不予考核。
四條 一款 | 晉薪1級 獎金 1個月 | 符合以下各款條件者:(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4)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5)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7)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
四條 二款 | 晉薪1級 獎金 0.5個月 | 符合以下各款條件者:(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2)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4)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5)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
四條 三款 | 留支原薪 無獎金 | 有以下各款之一件者:(1)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2)曠課超過2節或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5)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6)因病已達延長病假。(7)事病假超過28日。 |
二、成績考核對年終工作獎金之影響:(摘錄教育部102年年終工作獎金補充規定)
(一)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不發。
(二)平時考核經獎懲抵銷後,累積記過達2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4日者,發給1/3。
(三)平時考核經獎懲抵銷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3日者,發給2/3。
(四)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3/4。
(五)成績考核(含另予考核)經考列4條第3款者,除下列情形外,不發:
1.因「曠課超過2節或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者,全額發給。
2.因延長病假或請事病假超過28日者(不含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依102年實際在職月數,扣除101學年度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發給。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學校兼任教師、建教合作或專案計畫項下聘僱專兼任助理、臨時工等類人員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進用者。
原因 | 要件 | 類別 | 傷亡情形 | 金額 |
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 一、所稱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 二、所稱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 三、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 四、受傷、殘廢或死亡與上述因公情事之一,必須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 受傷慰問金 |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 | 10萬元 |
2、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 | 8萬元 | |||
3、傷勢嚴重連續住院30日以上者 | 4萬元 | |||
4、連續住院21日以上,未滿30日者 | 3萬元 | |||
5、連續住院14日以上,未滿21日者 | 2萬元 | |||
6、連續住院未滿14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7次以上者 | 1萬元 | |||
殘廢慰問金 | 全殘廢者 | 120萬元 | ||
半殘廢者 | 60萬元 | |||
部分殘廢者 | 30萬元 | |||
死亡慰問金 | 死亡 | 發給遺族1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