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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禁止攜帶之危險物品」內容

一、本校禁止攜帶之危險物品如下:
(一)槍砲類(指可發射金屬或各式子彈與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類(指各式槍砲類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類(指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四)爆竹煙火類(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
(五)與課程無關或足以影響他人身心情緒之物品(若因課程需要必須經師長同意並向教官室報備始准予攜帶)
二、違反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三、各項危險物品項目,按情況予以適時調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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