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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 特推會

特推會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五條。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貳、 目的:落實辦理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之行政分工與合作及相關支援,提供特殊教育學生 整合性教學輔導與服務。

參、組織架構: 本校設立任務編組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人數自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執行秘書。委員會由各處室主任代 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之,以推動特殊教育,任期一年,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 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得邀請相關處室及專業人員列席。

肆、任期:自每年 8 月 1 日至次年 7 月 31 日。

伍、工作內容: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轉銜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檢核及建立獎勵機制。

十一、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系統。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重大事宜。

陸、會議時程:每學期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柒、注意要項:

一、對身心障礙學生,應視其特質及個別需要,安排學習活動,並加強培養學生之社會適應能力及生活能力。

二、輔導實施應充分考慮各類學生之障礙程度、身心發展情形、學習能力等因素,以適應其個別差異。

捌、特殊教育之推行,除依特殊教育相關法規處理外,悉依本委員會之決議執行。

玖、本計畫經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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