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汽車停車場使用要點
103年5月1日102學年度第7 次行政會議訂定
一、為有效管理本校汽車停車事宜,特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2月13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30012935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規範:
(一)對象及收費
1.本校在職教職員工或退休同仁
(1)本校停車規則採「一人一證」。停車場優先提供上班日來校上課上班的同仁使用,憑證入校免費停車。
(2)離職時請一併繳回停車證以便控管,如有需求請向總務處申請辦理停車證。
2.校友會、文教基金會及家長會(經審核通過者)
(1)本校停車規則採「一人一證」,憑證入校免費停車。
(2)卸除職位時,請繳回停車證以便控管。
3.到校處理公務及訪客來賓,請出示證件待傳達室人員確認後,換證入校免費停車,請就近停放於校門口洽公停車格。
4.課餘或例假日時,租借車位者,採專案處理,並請提前一周申請。
(二)通則
1.為配合車輛停放管制,請同仁將車輛通行證置放在駕駛座擋風玻璃前方。未辦理通行證或遺失損毀者,應向總務處庶務組申請補發。
2.進出校門請搖下車窗以利辨識,若傳達室同仁因故無法立即開門,請稍候或下車聯絡總務處協助處理,請勿鳴按喇叭,以維護校園安寧。
3.本停車場僅提供車輛之停放,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之責任。
4.車輛進出停車場時,應打開前燈,注意號誌,減速慢行。
5.停車時應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在車道上或妨礙通行之處。
6.不得在停車場內進行試車、洗車、換機油等情事,以維持場內之清潔。
7.停車場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以確保公共安全。
8.為避免造成空氣污染,請勿在停車場內怠速過久。
9.停車人如毀損本停車場建築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10.停車人如在車場內與他車發生擦撞事故者,由停車人兩造自行協調賠償之責。
11.違反本要點者,經書面勸導三次以上,仍不改善者,逕予取消停車場使用資格。
12.校門口的貴賓車位、公務車位,以及地下停車場的公務車位,僅提供公務使用,不得停放。
三、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總務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