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假相關問答:
問: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公出與公差性質上並無不同。
答: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
公假: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所明定。
公出:通常指短時外出處理公務,不涉及差旅費之報支
(考試院(46)臺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8.24.(76)局參字第二一二五六號函)
問: 有關民眾遊行、示威抗議,以致鄰近國中小學停止上課,如公務人員家有就讀該校之學生,其父或母得否一人由服務機關核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答: 民眾遊行、示威抗議,造成鄰近國中、小學停止上課,因其非屬天然災害,非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另考量遊行、示威抗議為民主社會的一種常態,為免援引比照,不宜比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登記之規定辦理,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事或休假以照顧子女。
問: 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時之假別應如何處理?
答: 有關公務人員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颱風侵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茲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所屬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辦公登記。
問: 天然災害發生國中以下學童宣布停止上課,如屬私人托嬰,其父或母得否有一人停止辦公,以照顧小孩?
答: 由於天然災害發生,非一般人所能掌握與控制,當高級中等(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宣布停止上課時,家裏有私人托嬰者,其父母仍須冒著危險出門,送小孩至褓姆家安置,在其往返路程中,為恐對小孩造成不必要之傷害,准予比照一般家裏有就讀幼稚園、托兒所之孩童,其父或母一人得停止辦公以照顧小孩。
問: 天然災害發生國中以下學童不用上課,單親之家長可否停止辦公以照顧小孩?
答: 天然災害高級中等(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宣布停止上課時,如有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時,單親之家長得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問: 當颱風過境時停止辦公,奉派出差至未停止辦公地區者,其當日可否於事後辦理補假?
答:天然災害(含颱風過境者)發生時(後)其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辦公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颱風來襲生命、財務遭受損失。故奉派出差至颱風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身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作業要點」之必要。
問: 天然災害發生,國中以下學校經宣布停止上課,公教員工可否停止辦公以照顧子女?
答: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問: 公教員工原已請假,如逢天然災害發生致停止辦公上課時,其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答:公教員工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等事由停止辦公及上課時,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五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扣除停止辦公上課之日數。
問: 公教員工因天然災害致其家中遭逢重大損失,其處理善後期間應如何給假?
答: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問: 停止辦公上課公教員工出勤應如何辦理?
答: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核准送人事單位以「停止辦公」登記,惟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問: 天然災害發生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如何決定停止辦公上課?
答:天然災害發生後,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亦即遇此種情事發生,自然停止辦公及上課,但事後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送人事單位以停止辦公登記。
問: 天然災害發生後,積水阻斷公教員工上班必經途徑時,如何決定停止辦公上課?
答: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問: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可否停止辦公上課,處理善後?
答: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問: 如何查詢各縣市停止辦公及上課的訊息?
答:為服務民眾並協助縣市政府發布政令,本院人事行政局業會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完成「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即時播報服務系統」,個縣市政府利用此系統,即可設定有關停止辦公上課訊息;而民眾則可經由電話撥叫該系統的服務電話(○二○三○○一六六),並依下列查詢流程撥按,即可收聽各縣市停止辦公及上課的訊息。
考績相關問答:
問: 考績委員會的委員是否一定要由機關首長指定?考績委員如果公出,是否可以由他人代理出席考績委員會?
答: 查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三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另依照銓敘部函釋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職掌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案件之核議,關係公務人員權益甚鉅,不宜由職務代理人或委請他人代表出席;如委員因公務繁忙無法同時出席,宜以先協調開會時間的方式解決;倘若經常無法出席者,宜依規定改指定他人擔任。
問: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甲等之條件為何?
答: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的考核。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評定。公務人員應具有考列甲等特殊條件一目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並且未有考列甲等之消極條件(即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不得考列甲等之情形),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各項經評核總分列八十分以上者,才得考列甲等,但受考人究應考列何等次,是各機關首長權責,應由機關首長考量實際情形後決定。